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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市笪桥镇中心小区168-2号地HZWG2022-12地块

宗地面积:113.85㎡建筑面积:740.00㎡

化州市笪桥镇中心小区168-2号地HZWG2022-12地块

工业用地 招标 已成交

容积率:1.0-6.5使用年限:70

万元/㎡

(地面地价:元/㎡)

(楼面地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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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街道三里堂村委会广海中路西侧HZWG2022-17地块

宗地面积:9241.27㎡建筑面积:32344.45㎡

河西街道三里堂村委会广海中路西侧HZWG2022-17地块

工业用地 招标 已成交

容积率:1.0-3.5使用年限:城镇住宅-普通商品住房70年;其他商服用地40

万元/㎡

(地面地价:元/㎡)

(楼面地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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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市笪桥镇中心小区168-1号地HZWG2022-11地块

宗地面积:108.68㎡建筑面积:108.68㎡

化州市笪桥镇中心小区168-1号地HZWG2022-11地块

工业用地 招标 已成交

容积率:1.0-6.8使用年限:70

万元/㎡

(地面地价:元/㎡)

(楼面地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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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素龙街道东骏广场西北侧拟出让地块A1

宗地面积:101.70㎡建筑面积:559.35㎡

罗定市素龙街道东骏广场西北侧拟出让地块A1

工业用地 招标 已成交

容积率:1.0-5.5使用年限:70

万元/㎡

(地面地价:元/㎡)

(楼面地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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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辖区K10号区内

宗地面积:10839.96㎡建筑面积:54200.00㎡

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辖区K10号区内

工业用地 招标 已成交

容积率:1.0—5.0使用年限:商服用地40年

万元/㎡

(地面地价:元/㎡)

(楼面地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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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横荷街道大有村上寮、下寮经济联合社辖区

宗地面积:27310.80㎡建筑面积:68277.00㎡

清城区横荷街道大有村上寮、下寮经济联合社辖区

工业用地 招标 已成交

容积率:1.0—2.5使用年限:工业用地50年

万元/㎡

(地面地价:元/㎡)

(楼面地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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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电子信息产业园

宗地面积:21410.05㎡建筑面积:64230.00㎡

清远电子信息产业园

工业用地 招标 已成交

容积率:1.2—3.0使用年限:工业用地50年

万元/㎡

(地面地价:元/㎡)

(楼面地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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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电子信息产业园

宗地面积:83877.65㎡建筑面积:251633.00㎡

清远电子信息产业园

工业用地 招标 已成交

容积率:1.2—3.0使用年限:工业用地50年

万元/㎡

(地面地价:元/㎡)

(楼面地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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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莲湖产业园

宗地面积:126087.46㎡建筑面积:290001.00㎡

清远莲湖产业园

工业用地 招标 已成交

容积率:1.0—2.3使用年限:住宅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

万元/㎡

(地面地价:元/㎡)

(楼面地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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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莲湖产业园

宗地面积:10692.93㎡建筑面积:31009.00㎡

清远莲湖产业园

工业用地 招标 已成交

容积率:1.0—2.9使用年限:住宅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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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镇安上下联动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依托党政同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耕地保护基本工作框架,通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等措施,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镇安县由点到面,进一步健全完善耕地保护政策体系和制度机制,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认真履行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过问、查验、研究主要问题,在落实耕地保护任务上旗帜鲜明,在强化监督跟踪问效上态度坚决,在打击耕地违法行为上绝不手软。

        此外,镇安县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及耕地保护格局,科学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区域发展战略、统筹发展和安全,为耕地保护提供坚强的规划保障。

      文章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发布时间:2023-12-03
      《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印发

      日前,自然资源部组织制定的《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以下简称《指引》)印发,提出将城市更新要求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针对城市更新特点改进国土空间规划方法,完善城市更新支撑保障的政策工具,加强城市更新的规划服务和监管。

        《指引》倡导各地在坚持规划统筹、底线管控、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多方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下,按照城市更新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因地制宜细化要求,结合实际开展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探索创新。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特征和推进城市更新的要求,着力完善规划内容和管理程序,将有关城市更新的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指引》要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提出城市更新的规划目标、实施策略、阶段工作重点以及相关规划管控和引导要求,各地应明确近期重点推进的城市更新区域和重大更新项目,拟定近期城市更新任务清单,并纳入总体规划的近期行动计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面向规划管理需求将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管控要求、引导措施和城市更新的规划目标,通过“更新规划单元”和“更新实施单元”两个层面分层落实到详细规划中。各类专项规划应充分考虑既有建成环境条件和土地资源情况,在城市更新中综合运用集约复合、多措并举的适用性方式,满足各专项系统的建设要求。鼓励探索适应城市更新不同情形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程序和规则,并与相关行政许可做好衔接。

        《指引》提出国土空间规划需要针对城市更新的特点,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充分开展调查评估,明确城市更新的规划导向,因地制宜结合城市更新的可实施性,提高规划编制的适应性和对市场的响应性。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扩容升级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宜居水平、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优化公共空间格局和品质、倡导绿色和数字智能技术等方面明确更新重点和更新对策。

        为推动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指引》强调结合城市更新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积极探索适应城市更新特点的、差异化的规划和土地政策,如优化规划管控工具、丰富土地配置方式、细化土地使用年限和年期、实施差别化税费计收、优化地价计收规则、保障主体权益等,充分激发多元主体的更新意愿,鼓励建立城市更新的多元合作模式,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协同推动城市更新实施。

        此外,《指引》明确提出对城市更新开展全流程、精细化、动态化的规划监督和实施评估,搭建政府、市场、社会在开展城市更新时的供需对接平台,保障城市更新高质量落地实施。(首席记者 阎炎)

      文章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发布时间:2023-12-03
      青海完成坡耕地改造一点五万余亩

       今年青海省在黄河流域计划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3个,坡改梯面积2.2万亩,修建田间道路36.47公里、排水沟12.66公里,项目区涉及西宁市湟中区,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3个县(区),总投资4400万元。目前,全省坡耕地综合整治工程已完成坡改梯1.51万亩。

        自9月底全面开工以来,湟中、互助、民和3个项目区的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围绕目标任务,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克服入秋以来降水较往年偏多的不利因素,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机械和人员,倒排工期,压茬推进。截至目前,3个项目区共完成坡改梯1.51万亩,完成率为69%,完成投资2685.66万元,完成率为61%;各项目区建设按预期目标有序推进,有望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任务。

        据悉,项目建成后,可将项目区内较为零碎的土地集中连片,大大改善当地农业生产条件,为实现大面积机械化种植、提高耕作效率、解放群众农业生产劳动力创造有利条件。同时,项目区通过实施坡耕地综合整治,可使原有陡坡地变为平缓的耕地,在发生暴雨时能极大减缓水流速度,降低瞬间发生暴雨、洪水的可能性和水流冲刷强度,有效增强项目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在保水、保土、保肥、保产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奠定坚实基础。

      文章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发布时间:2023-12-03
      福建推进低效用地盘活利用

      近日,福建省盘活利用低效用地暨园区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场会在泉州市晋江市召开。福建省副省长林文斌、林瑞良出席并讲话。

        会议提出,经国务院批准的泉州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经验做法得到自然资源部肯定。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协同推进全省盘活利用低效用地和园区标准化建设工作,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支撑;要认真学习借鉴泉州市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加快摸清各类低效用地底数;要明确目标和进度要求,把握工作重点,科学谋划实施具体项目,推动腾出发展空间、“整出”耕地资源、盘活低效资产、破解历史难题,确保取得更多实效。

        会议要求,各地市新一轮工业园区建设,要对区域内全面摸底,对照园区标准化目标,制定两个五年行动计划,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以及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可持续的空间支撑。要培育国有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一流投建主体,加强区域统筹、市县协同、近中远期结合、工住商结合、租售结合,通过潜质企业跟投、增量税收注资等方式找准平衡点,打造价廉质优园区。要引培一流招商运营主体,强化以商招商、链主招商、产业链供应链招商、基金券商招商等,强化政务、商务、共享技术、检测验证、供应链等平台建设,打造园区核心竞争力。

        会上,5个市、县分别就盘活利用低效用地、园区标准化建设及企业入园作了典型经验交流,2家金融机构交流了相关金融支持举措。

      文章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发布时间:2023-12-03
      我国首个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发布

      11月2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以下简称《指南》),以切实提升自然资源领域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用地的能力,提高基层用地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据悉,这是我国第一个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共包括11章45条,附录包括乡村振兴用地负面清单和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清单两部分。《指南》在适用范围中将乡村振兴用地类型分为村民住宅、乡村产业用地、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乡村公益事业用地和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用地等,并依据《全国乡村重点产业指导目录(2021年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等文件,分别明确了具体的项目类型,增强了《指南》针对性。

        《指南》按用地环节,分为规划管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保障、建设用地审批与规划许可、土地利用与供应、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乡村自然资源保护六个章节,阐述相关领域基本概念和管理规定。在法律责任部分,《指南》在侧重用地保障的同时,严守底线要求,逐条列举了农村地区违法占地和破坏耕地的常见情形及处罚规定。由于宅基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增减挂钩与土地综合整治关注度高,《指南》将这三部分内容单独梳理成章。

        《指南》基于对现有政策整合集成,坚持对现行政策不调整、不引申、不扩大或者缩小解释;涉及对不同文件的整合,充分考虑不同文件的效力级别、政策衔接等因素,作出适用判断。对于村庄规划编制规则、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产业项目征收、存量建设用地认定等文件尚未明确的问题,待相关政策文件出台后及时更新《指南》。

        据了解,自然资源部后续将组织做好政策解读,适时总结推广一批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方面的典型案例供各地参考。(记者 黄薇)

      文章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发布时间:2023-12-03
      河北省召开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视频会议

       近日,河北省召开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省长王正谱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调度安排全省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

        会议强调,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坚持尊重规律、因势利导、因地制宜、久久为功,严格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守牢耕地保护红线,扛稳粮食安全重任。要加强耕地保护,把握好量质并重、严格执法、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等要求,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挖掘盐碱地综合利用潜力,稳步拓展农业生产空间,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有效防止“非粮化”。

        据悉,近年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将耕地保护放在全省自然资源工作首位,综合施治,通过排名通报、督导调度、重点督办、警示约谈、追责问责等多项措施,推动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全省连续两年实现耕地净增加。一是突出工作重点,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安排部署,河北厅完成“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全省划定8801.91万亩耕地、7666.81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二是完善政策措施,健全耕地保护制度。河北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耕地用途管制的通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同时,出台《河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暂行办法》《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河北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三是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行为。河北厅开展打击违法占用耕地“雷霆行动”,以整治交通基础设施违法占地、侵占耕地挖湖造景、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化”、乱占耕地建房为重点,严厉打击非农建设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文章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发布时间:2023-11-23
      陕西镇安上下联动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依托党政同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耕地保护基本工作框架,通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等措施,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镇安县由点到面,进一步健全完善耕地保护政策体系和制度机制,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认真履行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过问、查验、研究主要问题,在落实耕地保护任务上旗帜鲜明,在强化监督跟踪问效上态度坚决,在打击耕地违法行为上绝不手软。

        此外,镇安县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及耕地保护格局,科学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区域发展战略、统筹发展和安全,为耕地保护提供坚强的规划保障。

      文章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发布时间:2023-11-23
      《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印发

       日前,自然资源部组织制定的《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以下简称《指引》)印发,提出将城市更新要求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针对城市更新特点改进国土空间规划方法,完善城市更新支撑保障的政策工具,加强城市更新的规划服务和监管。

        《指引》倡导各地在坚持规划统筹、底线管控、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多方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下,按照城市更新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因地制宜细化要求,结合实际开展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探索创新。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特征和推进城市更新的要求,着力完善规划内容和管理程序,将有关城市更新的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指引》要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提出城市更新的规划目标、实施策略、阶段工作重点以及相关规划管控和引导要求,各地应明确近期重点推进的城市更新区域和重大更新项目,拟定近期城市更新任务清单,并纳入总体规划的近期行动计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面向规划管理需求将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管控要求、引导措施和城市更新的规划目标,通过“更新规划单元”和“更新实施单元”两个层面分层落实到详细规划中。各类专项规划应充分考虑既有建成环境条件和土地资源情况,在城市更新中综合运用集约复合、多措并举的适用性方式,满足各专项系统的建设要求。鼓励探索适应城市更新不同情形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程序和规则,并与相关行政许可做好衔接。

        《指引》提出国土空间规划需要针对城市更新的特点,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充分开展调查评估,明确城市更新的规划导向,因地制宜结合城市更新的可实施性,提高规划编制的适应性和对市场的响应性。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扩容升级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宜居水平、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优化公共空间格局和品质、倡导绿色和数字智能技术等方面明确更新重点和更新对策。

        为推动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指引》强调结合城市更新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积极探索适应城市更新特点的、差异化的规划和土地政策,如优化规划管控工具、丰富土地配置方式、细化土地使用年限和年期、实施差别化税费计收、优化地价计收规则、保障主体权益等,充分激发多元主体的更新意愿,鼓励建立城市更新的多元合作模式,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协同推动城市更新实施。

        此外,《指引》明确提出对城市更新开展全流程、精细化、动态化的规划监督和实施评估,搭建政府、市场、社会在开展城市更新时的供需对接平台,保障城市更新高质量落地实施。(首席记者 阎炎)

      文章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发布时间:2023-11-23
      自然资源部公布12起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认真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为切实发挥案件查处的示范引领作用,自然资源部决定公布12起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19名当事人受到刑事处罚并被责令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相关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履职,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的协作配合,形成了较大震慑。

        奉法者强则国强。自然资源部通过公布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向全社会持续释放严格保护耕地、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保持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态势的信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公布的典型案例为参考和借鉴,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到有案必查、涉刑必移,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共同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一、北京市通州区潘某等人破坏耕地案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潘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组织董某等6人擅自占用通州区宋庄镇18.22亩土地(耕地17.28亩)挖砂取土,回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后覆土。2021年3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立案调查,4月组织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专家实地勘察和讨论后,出具了17.28亩耕地耕作层遭到严重破坏的耕地破坏程度论证意见。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在查处过程中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促使当事人充分认识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于同年12月完成耕地修复。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生态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确认,已基本恢复评估地块农用地的种植条件。2021年12月,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董某等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警示意义。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法有禁止不得为,法律红线不可越。擅自在耕地上挖砂取土,是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占用耕地挖砂取土,破坏耕地种植条件,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发挥管理和技术优势,配合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非法占用造成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涉嫌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肃惩戒。

        二、辽宁省盘山县张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张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盘山县坝墙子镇某村26.76亩永久基本农田挖坑用于水产养殖。2021年3月盘山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改正和治理,恢复土地原貌和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47.93万元。由于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2月,盘山县自然资源局向盘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月盘山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经内蒙古质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永久基本农田土壤损毁严重。同年4月盘山县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5月盘山县公安局立案。2023年1月,盘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盘山县自然资源局已将行政处罚未履行事项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8月执行局公告强制执行恢复土地。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相互协作配合、步调一致,形成了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的合力,对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做到了“零容忍”,发挥出强大的震慑效应。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据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优质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对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等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继续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惩戒。

        三、吉林省汪清县阳某破坏耕地案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起,阳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将淤泥砂石堆放在汪清县百草沟镇某村18.1亩耕地内,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2022年2月,汪清县自然资源局对阳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汪清县保源勘测有限责任公司测量并绘制勘测定界技术图,淤泥砂石堆放占用耕地18.1亩。2022年6月,汪清县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7月县公安局立案。经延边州自然资源局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18.1亩耕地原有耕作层破坏程度为严重。同年12月,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阳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七万三千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三千元。目前现场淤泥砂石已清除,耕地恢复种植条件,汪清县自然资源局现场验收通过。

        (二)警示意义。

        “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保护耕地,人人有责。在耕地上堆放淤泥砂石等废弃物,对耕地种植条件造成污染、破坏,影响的不仅是耕地的健康,还会危及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法院等面对耕地被非法占用、种植条件被污染、破坏的情况,以高度的责任感,履职尽责,协力同心,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守护好耕地保护红线。

        四、浙江省慈溪市杨某某等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杨某某、岑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慈溪市附海镇76.31亩土地(永久基本农田68亩)倾倒堆放渣土。经宁波市耕地鉴定委员会鉴定,68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达到重度损毁。2022年2月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4月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慈溪市公安机关,5月恢复耕地种植条件,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慈溪市农业农村局联合验收通过。2023年2月,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警示意义。

        法律的威力在于执行。本案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后,依法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既使违法当事人受到惩戒,又有效推动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取得了合力守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良好效果。《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本案为借鉴,会同相关部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

        五、江西省乐安县曾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曾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乐安县湖坪乡8.84亩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2022年4月乐安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5月乐安县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乐安县公安局。经江西鹰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8.84亩永久基本农田受到重度损毁。6月乐安县公安局立案,10月乐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曾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目前,地块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2022年11月乐安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抚州市水电勘测设计院、抚州市农业农村局、抚州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联合验收通过。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坚决守护永久基本农田,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收益而突破红线。《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了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明确提出,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法之威力在于必行。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的经济收益虽然高于种植农作物,但决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粮食安全。

        六、山东省莱州市毛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起,毛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挖损莱州市某村17.79亩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养殖。同月,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巡查发现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1年1月,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6月,经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造成17.79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7月,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莱州市公安局。2021年12月,毛某某将涉案非法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整理恢复并种植小麦。2022年4月,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毛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会同公安机关、法院等严厉惩戒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共同守护了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现代设施农业,是好事,但好事不能办砸,必须密切关注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了解把握红线和底线,否则会像本案当事人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七、河南省内黄县刘某某等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内黄县二安镇某村原村民委员会主任刘某某、原村党支部书记邵某某等人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非法占用该村20.60亩永久基本农田取土。2021年12月,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与二安镇政府共同开展现场调查,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内黄县公安局。经鉴定,案涉地块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2年2月、4月,县公安局分别刑事拘留当事人刘某某、邵某某。2022年8月,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当年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和二安镇政府组织被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复耕,目前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并耕种两年,农作物生长及产量正常。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取土的行为,对于保护耕地的生产能力、实现藏粮于地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万物土中生,有土斯有粮。基层村干部更应该带头守护好耕地,而不能像本案当事人成为反面典型。土壤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受到岩石风化、生物作用、地形和水文过程以及时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土地的耕作层被破坏,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土壤肥力和质量明显下降,无法维持种植功能,恢复时间将十分漫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取土,目的正是为了保护耕地的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会同相关部门守护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守护好宝贵的粮食生产能力。

        八、湖北省罗田县朱某某破坏耕地案

        (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罗田县长湖白鹤源田园休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将以租赁方式占用的罗田县河铺镇某村34.6亩耕地挖塘,并在塘中建造一座小型人工岛。同月,罗田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11月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罗田县公安局。经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土壤和土肥方面专家鉴定,34.6亩水田的耕作层遭到严重破坏,耕地破坏程度认定为“三级破坏”。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12月,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责令修复土地。朱某某提起上诉,2022年3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齐心协力严肃查处破坏耕地的行为,使违法当事人受到了刑事处罚,付出了沉重代价。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一些地方的农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社会资本,以土地流转、租赁等方式开展多种经营。面对社会资本下乡的热潮,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保持头脑冷静,时刻绷紧守护耕地红线的弦,促进各类建设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坚决防止发生侵占土地、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等违法犯罪行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法律禁令面前,任何时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实施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的行为。

        九、湖南省宁乡市周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底起,长沙尚水银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在租赁的宁乡市历经铺街道某村53.45亩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29.29亩)上挖掘鱼塘、拓宽道路、平整林地,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2021年12月,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后,现场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调查。经宁乡市自然资源局测绘院测量,破坏农用地53.45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29.29亩。经宁乡市农业农村局鉴定,永久基本农田耕地质量毁损特别严重。同月,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宁乡市森林公安局。2022年3月,宁乡市森林公安局移交至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发后,周某某对被毁坏耕地、林地进行恢复。2022年6月,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现场勘察耕地生态修复情况,经取样检测并经充分讨论一致认为,该片耕地基本达成水稻生产要求。2022年7月,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法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等,以实际行动彰显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法律禁令不可突破。《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违法必担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动用土地的行为,实施之前都应该想一想法律有无禁令、违法是不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当事人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其他单位和个人要引以为戒,切不可为了一己私利触犯法律。

        十、海南省儋州市某村集体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2019年7月,儋州市峨蔓镇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与儋州市某公司签订荒沟、荒滩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占用峨蔓镇61.61亩耕地(永久基本农田61.51亩)修建鱼塘。2020年7月,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经海南省资源环境调查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耕地损害程度为重度。9月,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儋州市公安局,同月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1年5月市公安局将该刑事案件移交市检察院。2022年4月,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千元。2023年4月,鱼塘已进行回填,耕地恢复原状,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和峨蔓镇政府联合验收通过。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政府等,共同推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扛起耕地保护的责任,对无视法律禁令、占用大量耕地修建鱼塘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由此可见,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经营管理者,距离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最近,是守护耕地的第一道防线。这道防线一旦失守,将给耕地保护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其他地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应以本案为戒,进一步筑牢耕地保护的防线,不得以土地流转等为名,实施破坏耕地等行为。

        十一、四川省西昌市吴某破坏耕地案

        (一)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吴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以改田换土为由,在西昌市月华乡某村43.39亩永久基本农田上利用机械取土后,以每立方米3元的价格出售。2020年3月,西昌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同月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西昌市公安局。经四川省川核鑫达地质工程公司鉴定,43.39亩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受到重度破坏。10月,吴某使用优质土开展恢复治理。12月西昌市农业农村局勘察证明,43.39亩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壤层已全部恢复。2021年3月,经二审审理,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责令吴某对毁坏的农用地恢复原状,吴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在永久基本农田上非法取土出售牟利的行为,使以土地整治、改田换土为名,行非法出售、牟取利益之实,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了刑事责任,付出了沉重代价。土地整治的目的是提升耕地质量、提高耕地产出水平。但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的驱动下,对永久基本农田动起了歪脑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这些违法行为坚决说“不”,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云南省鲁甸县某公司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2019年5月,鲁甸县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鲁甸县桃源乡6.03亩永久基本农田修建停车场。12月,鲁甸县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恢复土地原状。2020年7月,鲁甸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自行拆除非法占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8.04万元。经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鉴定意见,6.03亩耕地种植功能被破坏。2021年3月,鲁甸县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5月鲁甸县公安局立案调查,10月移送县检察院。县检察院督促该公司缴纳罚款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县检察院组织现场查验后,决定不予起诉。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态度坚决,力度很大。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的协作配合下,违法当事人最终缴纳罚款、拆除违法建(构)物、恢复土地原状,消除了违法状态。《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令和红线面前,都要打消企图侥幸过关的心理,早整改,早主动,进而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文章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发布时间:2023-11-22
      二○二三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在京开幕

        11月19日,2023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在京开幕。本次年会以“土地使用制度创新与乡村振兴”为主题,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围绕新时代自然资源工作新定位,紧扣土地使用制度创新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学术研讨、交流学术成果。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以土地政策创新助力乡村振兴,意义重大,富有挑战。中国土地学会理事长王世元在致辞中表示,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党组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围绕乡村振兴过程中的耕地保护、土地使用制度创新等开展了积极探索和面上试点。中国土地学会围绕部中心工作连续两年将学术年会的主题锁定乡村振兴,为新形势下深化土地使用制度创新、助力乡村振兴建言献策,旨在倡导广大学界专家对乡村振兴特别是其中的耕地保护和土地制度问题予以高度重视,付诸深入研究。

        王世元表示,当下破解土地政策助力乡村振兴难题,应重点围绕三方面加以关注和研究。一是重点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与严格保护耕地如何实现双赢;二是重点围绕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与开展全域土地整治的关系,深入研究破解在一些地方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落地等问题;三是重点围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与精准助力乡村振兴的衔接,深入研究如何更好发挥改革的促进作用。他强调,研究和破解上述难题,土地学界义不容辞,关键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进一步转变研究问题的理念、逻辑、思维方式和技术方法,要带着改革的精神和帮助基层破解问题的感情研究问题,在敢于突破和创新上下功夫,尊重地方首创精神。希望广大土地学界专家学者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成果导向,把论文写在大地上,写在乡村振兴的实践中。

        在主旨学术报告环节,来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自然资源部系统的6位资深专家分别聚焦“促进农村土地制度供给与需求相向而行”“新时代乡村振兴科学认知与创新路径”“创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等主题,分享了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并交流了来自浙江、四川、北京的一线探索实践案例。

        年会开幕式宣读了2022年度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土地类)评审情况,并为2023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青年优秀论文获奖作者代表颁奖。

        年会期间将召开中国土地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全国学会秘书长工作会议。年会对主旨学术报告环节进行了网络直播,并于11月21日至28日设立9个线上分会场,分别围绕耕地保护助推乡村振兴、新发展理念下的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配置、智慧规划与空间治理等议题开展学术交流。

      文章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发布时间: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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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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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镇安上下联动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依托党政同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耕地保护基本工作框架,通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等措施,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镇安县由点到面,进一步健全完善耕地保护政策体系和制度机制,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认真履行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过问、查验、研究主要问题,在落实耕地保护任务上旗帜鲜明,在强化监督跟踪问效上态度坚决,在打击耕地违法行为上绝不手软。

          此外,镇安县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及耕地保护格局,科学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区域发展战略、统筹发展和安全,为耕地保护提供坚强的规划保障。

        文章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发布时间:2023-12-03
        《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印发

        日前,自然资源部组织制定的《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以下简称《指引》)印发,提出将城市更新要求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针对城市更新特点改进国土空间规划方法,完善城市更新支撑保障的政策工具,加强城市更新的规划服务和监管。

          《指引》倡导各地在坚持规划统筹、底线管控、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多方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下,按照城市更新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因地制宜细化要求,结合实际开展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探索创新。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特征和推进城市更新的要求,着力完善规划内容和管理程序,将有关城市更新的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指引》要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提出城市更新的规划目标、实施策略、阶段工作重点以及相关规划管控和引导要求,各地应明确近期重点推进的城市更新区域和重大更新项目,拟定近期城市更新任务清单,并纳入总体规划的近期行动计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面向规划管理需求将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管控要求、引导措施和城市更新的规划目标,通过“更新规划单元”和“更新实施单元”两个层面分层落实到详细规划中。各类专项规划应充分考虑既有建成环境条件和土地资源情况,在城市更新中综合运用集约复合、多措并举的适用性方式,满足各专项系统的建设要求。鼓励探索适应城市更新不同情形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程序和规则,并与相关行政许可做好衔接。

          《指引》提出国土空间规划需要针对城市更新的特点,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充分开展调查评估,明确城市更新的规划导向,因地制宜结合城市更新的可实施性,提高规划编制的适应性和对市场的响应性。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扩容升级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宜居水平、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优化公共空间格局和品质、倡导绿色和数字智能技术等方面明确更新重点和更新对策。

          为推动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指引》强调结合城市更新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积极探索适应城市更新特点的、差异化的规划和土地政策,如优化规划管控工具、丰富土地配置方式、细化土地使用年限和年期、实施差别化税费计收、优化地价计收规则、保障主体权益等,充分激发多元主体的更新意愿,鼓励建立城市更新的多元合作模式,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协同推动城市更新实施。

          此外,《指引》明确提出对城市更新开展全流程、精细化、动态化的规划监督和实施评估,搭建政府、市场、社会在开展城市更新时的供需对接平台,保障城市更新高质量落地实施。(首席记者 阎炎)

        文章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发布时间:2023-12-03
        青海完成坡耕地改造一点五万余亩

         今年青海省在黄河流域计划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3个,坡改梯面积2.2万亩,修建田间道路36.47公里、排水沟12.66公里,项目区涉及西宁市湟中区,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3个县(区),总投资4400万元。目前,全省坡耕地综合整治工程已完成坡改梯1.51万亩。

          自9月底全面开工以来,湟中、互助、民和3个项目区的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围绕目标任务,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克服入秋以来降水较往年偏多的不利因素,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机械和人员,倒排工期,压茬推进。截至目前,3个项目区共完成坡改梯1.51万亩,完成率为69%,完成投资2685.66万元,完成率为61%;各项目区建设按预期目标有序推进,有望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任务。

          据悉,项目建成后,可将项目区内较为零碎的土地集中连片,大大改善当地农业生产条件,为实现大面积机械化种植、提高耕作效率、解放群众农业生产劳动力创造有利条件。同时,项目区通过实施坡耕地综合整治,可使原有陡坡地变为平缓的耕地,在发生暴雨时能极大减缓水流速度,降低瞬间发生暴雨、洪水的可能性和水流冲刷强度,有效增强项目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在保水、保土、保肥、保产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奠定坚实基础。

        文章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发布时间:2023-12-03
        福建推进低效用地盘活利用

        近日,福建省盘活利用低效用地暨园区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场会在泉州市晋江市召开。福建省副省长林文斌、林瑞良出席并讲话。

          会议提出,经国务院批准的泉州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经验做法得到自然资源部肯定。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协同推进全省盘活利用低效用地和园区标准化建设工作,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支撑;要认真学习借鉴泉州市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加快摸清各类低效用地底数;要明确目标和进度要求,把握工作重点,科学谋划实施具体项目,推动腾出发展空间、“整出”耕地资源、盘活低效资产、破解历史难题,确保取得更多实效。

          会议要求,各地市新一轮工业园区建设,要对区域内全面摸底,对照园区标准化目标,制定两个五年行动计划,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以及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可持续的空间支撑。要培育国有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一流投建主体,加强区域统筹、市县协同、近中远期结合、工住商结合、租售结合,通过潜质企业跟投、增量税收注资等方式找准平衡点,打造价廉质优园区。要引培一流招商运营主体,强化以商招商、链主招商、产业链供应链招商、基金券商招商等,强化政务、商务、共享技术、检测验证、供应链等平台建设,打造园区核心竞争力。

          会上,5个市、县分别就盘活利用低效用地、园区标准化建设及企业入园作了典型经验交流,2家金融机构交流了相关金融支持举措。

        文章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发布时间:2023-12-03
        我国首个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发布

        11月2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以下简称《指南》),以切实提升自然资源领域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用地的能力,提高基层用地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据悉,这是我国第一个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共包括11章45条,附录包括乡村振兴用地负面清单和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清单两部分。《指南》在适用范围中将乡村振兴用地类型分为村民住宅、乡村产业用地、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乡村公益事业用地和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用地等,并依据《全国乡村重点产业指导目录(2021年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等文件,分别明确了具体的项目类型,增强了《指南》针对性。

          《指南》按用地环节,分为规划管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保障、建设用地审批与规划许可、土地利用与供应、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乡村自然资源保护六个章节,阐述相关领域基本概念和管理规定。在法律责任部分,《指南》在侧重用地保障的同时,严守底线要求,逐条列举了农村地区违法占地和破坏耕地的常见情形及处罚规定。由于宅基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增减挂钩与土地综合整治关注度高,《指南》将这三部分内容单独梳理成章。

          《指南》基于对现有政策整合集成,坚持对现行政策不调整、不引申、不扩大或者缩小解释;涉及对不同文件的整合,充分考虑不同文件的效力级别、政策衔接等因素,作出适用判断。对于村庄规划编制规则、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产业项目征收、存量建设用地认定等文件尚未明确的问题,待相关政策文件出台后及时更新《指南》。

          据了解,自然资源部后续将组织做好政策解读,适时总结推广一批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方面的典型案例供各地参考。(记者 黄薇)

        文章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发布时间:2023-12-03
        河北省召开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视频会议

         近日,河北省召开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省长王正谱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调度安排全省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

          会议强调,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坚持尊重规律、因势利导、因地制宜、久久为功,严格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守牢耕地保护红线,扛稳粮食安全重任。要加强耕地保护,把握好量质并重、严格执法、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等要求,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挖掘盐碱地综合利用潜力,稳步拓展农业生产空间,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有效防止“非粮化”。

          据悉,近年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将耕地保护放在全省自然资源工作首位,综合施治,通过排名通报、督导调度、重点督办、警示约谈、追责问责等多项措施,推动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全省连续两年实现耕地净增加。一是突出工作重点,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安排部署,河北厅完成“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全省划定8801.91万亩耕地、7666.81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二是完善政策措施,健全耕地保护制度。河北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耕地用途管制的通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同时,出台《河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暂行办法》《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河北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三是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行为。河北厅开展打击违法占用耕地“雷霆行动”,以整治交通基础设施违法占地、侵占耕地挖湖造景、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化”、乱占耕地建房为重点,严厉打击非农建设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文章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发布时间:2023-11-23
        陕西镇安上下联动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依托党政同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耕地保护基本工作框架,通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等措施,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镇安县由点到面,进一步健全完善耕地保护政策体系和制度机制,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认真履行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过问、查验、研究主要问题,在落实耕地保护任务上旗帜鲜明,在强化监督跟踪问效上态度坚决,在打击耕地违法行为上绝不手软。

          此外,镇安县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及耕地保护格局,科学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区域发展战略、统筹发展和安全,为耕地保护提供坚强的规划保障。

        文章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发布时间:2023-11-23
        《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印发

         日前,自然资源部组织制定的《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以下简称《指引》)印发,提出将城市更新要求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针对城市更新特点改进国土空间规划方法,完善城市更新支撑保障的政策工具,加强城市更新的规划服务和监管。

          《指引》倡导各地在坚持规划统筹、底线管控、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多方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下,按照城市更新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因地制宜细化要求,结合实际开展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探索创新。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特征和推进城市更新的要求,着力完善规划内容和管理程序,将有关城市更新的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指引》要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提出城市更新的规划目标、实施策略、阶段工作重点以及相关规划管控和引导要求,各地应明确近期重点推进的城市更新区域和重大更新项目,拟定近期城市更新任务清单,并纳入总体规划的近期行动计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面向规划管理需求将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管控要求、引导措施和城市更新的规划目标,通过“更新规划单元”和“更新实施单元”两个层面分层落实到详细规划中。各类专项规划应充分考虑既有建成环境条件和土地资源情况,在城市更新中综合运用集约复合、多措并举的适用性方式,满足各专项系统的建设要求。鼓励探索适应城市更新不同情形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程序和规则,并与相关行政许可做好衔接。

          《指引》提出国土空间规划需要针对城市更新的特点,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充分开展调查评估,明确城市更新的规划导向,因地制宜结合城市更新的可实施性,提高规划编制的适应性和对市场的响应性。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扩容升级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宜居水平、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优化公共空间格局和品质、倡导绿色和数字智能技术等方面明确更新重点和更新对策。

          为推动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指引》强调结合城市更新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积极探索适应城市更新特点的、差异化的规划和土地政策,如优化规划管控工具、丰富土地配置方式、细化土地使用年限和年期、实施差别化税费计收、优化地价计收规则、保障主体权益等,充分激发多元主体的更新意愿,鼓励建立城市更新的多元合作模式,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协同推动城市更新实施。

          此外,《指引》明确提出对城市更新开展全流程、精细化、动态化的规划监督和实施评估,搭建政府、市场、社会在开展城市更新时的供需对接平台,保障城市更新高质量落地实施。(首席记者 阎炎)

        文章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发布时间:2023-11-23
        自然资源部公布12起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认真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为切实发挥案件查处的示范引领作用,自然资源部决定公布12起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19名当事人受到刑事处罚并被责令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相关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履职,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的协作配合,形成了较大震慑。

          奉法者强则国强。自然资源部通过公布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向全社会持续释放严格保护耕地、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保持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态势的信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公布的典型案例为参考和借鉴,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到有案必查、涉刑必移,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共同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一、北京市通州区潘某等人破坏耕地案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潘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组织董某等6人擅自占用通州区宋庄镇18.22亩土地(耕地17.28亩)挖砂取土,回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后覆土。2021年3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立案调查,4月组织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专家实地勘察和讨论后,出具了17.28亩耕地耕作层遭到严重破坏的耕地破坏程度论证意见。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在查处过程中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促使当事人充分认识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于同年12月完成耕地修复。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生态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确认,已基本恢复评估地块农用地的种植条件。2021年12月,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董某等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警示意义。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法有禁止不得为,法律红线不可越。擅自在耕地上挖砂取土,是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占用耕地挖砂取土,破坏耕地种植条件,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发挥管理和技术优势,配合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非法占用造成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涉嫌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肃惩戒。

          二、辽宁省盘山县张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张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盘山县坝墙子镇某村26.76亩永久基本农田挖坑用于水产养殖。2021年3月盘山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改正和治理,恢复土地原貌和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47.93万元。由于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2月,盘山县自然资源局向盘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月盘山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经内蒙古质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永久基本农田土壤损毁严重。同年4月盘山县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5月盘山县公安局立案。2023年1月,盘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盘山县自然资源局已将行政处罚未履行事项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8月执行局公告强制执行恢复土地。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相互协作配合、步调一致,形成了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的合力,对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做到了“零容忍”,发挥出强大的震慑效应。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据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优质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对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等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继续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惩戒。

          三、吉林省汪清县阳某破坏耕地案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起,阳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将淤泥砂石堆放在汪清县百草沟镇某村18.1亩耕地内,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2022年2月,汪清县自然资源局对阳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汪清县保源勘测有限责任公司测量并绘制勘测定界技术图,淤泥砂石堆放占用耕地18.1亩。2022年6月,汪清县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7月县公安局立案。经延边州自然资源局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18.1亩耕地原有耕作层破坏程度为严重。同年12月,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阳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七万三千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三千元。目前现场淤泥砂石已清除,耕地恢复种植条件,汪清县自然资源局现场验收通过。

          (二)警示意义。

          “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保护耕地,人人有责。在耕地上堆放淤泥砂石等废弃物,对耕地种植条件造成污染、破坏,影响的不仅是耕地的健康,还会危及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法院等面对耕地被非法占用、种植条件被污染、破坏的情况,以高度的责任感,履职尽责,协力同心,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守护好耕地保护红线。

          四、浙江省慈溪市杨某某等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杨某某、岑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慈溪市附海镇76.31亩土地(永久基本农田68亩)倾倒堆放渣土。经宁波市耕地鉴定委员会鉴定,68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达到重度损毁。2022年2月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4月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慈溪市公安机关,5月恢复耕地种植条件,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慈溪市农业农村局联合验收通过。2023年2月,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警示意义。

          法律的威力在于执行。本案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后,依法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既使违法当事人受到惩戒,又有效推动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取得了合力守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良好效果。《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本案为借鉴,会同相关部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

          五、江西省乐安县曾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曾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乐安县湖坪乡8.84亩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2022年4月乐安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5月乐安县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乐安县公安局。经江西鹰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8.84亩永久基本农田受到重度损毁。6月乐安县公安局立案,10月乐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曾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目前,地块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2022年11月乐安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抚州市水电勘测设计院、抚州市农业农村局、抚州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联合验收通过。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坚决守护永久基本农田,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收益而突破红线。《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了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明确提出,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法之威力在于必行。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的经济收益虽然高于种植农作物,但决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粮食安全。

          六、山东省莱州市毛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起,毛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挖损莱州市某村17.79亩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养殖。同月,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巡查发现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1年1月,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6月,经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造成17.79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7月,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莱州市公安局。2021年12月,毛某某将涉案非法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整理恢复并种植小麦。2022年4月,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毛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会同公安机关、法院等严厉惩戒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共同守护了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现代设施农业,是好事,但好事不能办砸,必须密切关注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了解把握红线和底线,否则会像本案当事人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七、河南省内黄县刘某某等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内黄县二安镇某村原村民委员会主任刘某某、原村党支部书记邵某某等人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非法占用该村20.60亩永久基本农田取土。2021年12月,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与二安镇政府共同开展现场调查,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内黄县公安局。经鉴定,案涉地块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2年2月、4月,县公安局分别刑事拘留当事人刘某某、邵某某。2022年8月,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当年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和二安镇政府组织被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复耕,目前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并耕种两年,农作物生长及产量正常。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取土的行为,对于保护耕地的生产能力、实现藏粮于地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万物土中生,有土斯有粮。基层村干部更应该带头守护好耕地,而不能像本案当事人成为反面典型。土壤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受到岩石风化、生物作用、地形和水文过程以及时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土地的耕作层被破坏,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土壤肥力和质量明显下降,无法维持种植功能,恢复时间将十分漫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取土,目的正是为了保护耕地的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会同相关部门守护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守护好宝贵的粮食生产能力。

          八、湖北省罗田县朱某某破坏耕地案

          (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罗田县长湖白鹤源田园休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将以租赁方式占用的罗田县河铺镇某村34.6亩耕地挖塘,并在塘中建造一座小型人工岛。同月,罗田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11月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罗田县公安局。经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土壤和土肥方面专家鉴定,34.6亩水田的耕作层遭到严重破坏,耕地破坏程度认定为“三级破坏”。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12月,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责令修复土地。朱某某提起上诉,2022年3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齐心协力严肃查处破坏耕地的行为,使违法当事人受到了刑事处罚,付出了沉重代价。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一些地方的农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社会资本,以土地流转、租赁等方式开展多种经营。面对社会资本下乡的热潮,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保持头脑冷静,时刻绷紧守护耕地红线的弦,促进各类建设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坚决防止发生侵占土地、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等违法犯罪行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法律禁令面前,任何时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实施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的行为。

          九、湖南省宁乡市周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底起,长沙尚水银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在租赁的宁乡市历经铺街道某村53.45亩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29.29亩)上挖掘鱼塘、拓宽道路、平整林地,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2021年12月,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后,现场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调查。经宁乡市自然资源局测绘院测量,破坏农用地53.45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29.29亩。经宁乡市农业农村局鉴定,永久基本农田耕地质量毁损特别严重。同月,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宁乡市森林公安局。2022年3月,宁乡市森林公安局移交至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发后,周某某对被毁坏耕地、林地进行恢复。2022年6月,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现场勘察耕地生态修复情况,经取样检测并经充分讨论一致认为,该片耕地基本达成水稻生产要求。2022年7月,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法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等,以实际行动彰显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法律禁令不可突破。《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违法必担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动用土地的行为,实施之前都应该想一想法律有无禁令、违法是不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当事人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其他单位和个人要引以为戒,切不可为了一己私利触犯法律。

          十、海南省儋州市某村集体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2019年7月,儋州市峨蔓镇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与儋州市某公司签订荒沟、荒滩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占用峨蔓镇61.61亩耕地(永久基本农田61.51亩)修建鱼塘。2020年7月,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经海南省资源环境调查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耕地损害程度为重度。9月,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儋州市公安局,同月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1年5月市公安局将该刑事案件移交市检察院。2022年4月,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千元。2023年4月,鱼塘已进行回填,耕地恢复原状,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和峨蔓镇政府联合验收通过。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政府等,共同推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扛起耕地保护的责任,对无视法律禁令、占用大量耕地修建鱼塘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由此可见,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经营管理者,距离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最近,是守护耕地的第一道防线。这道防线一旦失守,将给耕地保护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其他地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应以本案为戒,进一步筑牢耕地保护的防线,不得以土地流转等为名,实施破坏耕地等行为。

          十一、四川省西昌市吴某破坏耕地案

          (一)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吴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以改田换土为由,在西昌市月华乡某村43.39亩永久基本农田上利用机械取土后,以每立方米3元的价格出售。2020年3月,西昌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同月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西昌市公安局。经四川省川核鑫达地质工程公司鉴定,43.39亩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受到重度破坏。10月,吴某使用优质土开展恢复治理。12月西昌市农业农村局勘察证明,43.39亩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壤层已全部恢复。2021年3月,经二审审理,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责令吴某对毁坏的农用地恢复原状,吴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在永久基本农田上非法取土出售牟利的行为,使以土地整治、改田换土为名,行非法出售、牟取利益之实,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了刑事责任,付出了沉重代价。土地整治的目的是提升耕地质量、提高耕地产出水平。但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的驱动下,对永久基本农田动起了歪脑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这些违法行为坚决说“不”,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云南省鲁甸县某公司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情况。

          2019年5月,鲁甸县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鲁甸县桃源乡6.03亩永久基本农田修建停车场。12月,鲁甸县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恢复土地原状。2020年7月,鲁甸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自行拆除非法占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8.04万元。经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鉴定意见,6.03亩耕地种植功能被破坏。2021年3月,鲁甸县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5月鲁甸县公安局立案调查,10月移送县检察院。县检察院督促该公司缴纳罚款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县检察院组织现场查验后,决定不予起诉。

          (二)警示意义。

          本案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态度坚决,力度很大。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的协作配合下,违法当事人最终缴纳罚款、拆除违法建(构)物、恢复土地原状,消除了违法状态。《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令和红线面前,都要打消企图侥幸过关的心理,早整改,早主动,进而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文章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发布时间:2023-11-22
        二○二三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在京开幕

          11月19日,2023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在京开幕。本次年会以“土地使用制度创新与乡村振兴”为主题,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围绕新时代自然资源工作新定位,紧扣土地使用制度创新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学术研讨、交流学术成果。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以土地政策创新助力乡村振兴,意义重大,富有挑战。中国土地学会理事长王世元在致辞中表示,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党组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围绕乡村振兴过程中的耕地保护、土地使用制度创新等开展了积极探索和面上试点。中国土地学会围绕部中心工作连续两年将学术年会的主题锁定乡村振兴,为新形势下深化土地使用制度创新、助力乡村振兴建言献策,旨在倡导广大学界专家对乡村振兴特别是其中的耕地保护和土地制度问题予以高度重视,付诸深入研究。

          王世元表示,当下破解土地政策助力乡村振兴难题,应重点围绕三方面加以关注和研究。一是重点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与严格保护耕地如何实现双赢;二是重点围绕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与开展全域土地整治的关系,深入研究破解在一些地方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落地等问题;三是重点围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与精准助力乡村振兴的衔接,深入研究如何更好发挥改革的促进作用。他强调,研究和破解上述难题,土地学界义不容辞,关键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进一步转变研究问题的理念、逻辑、思维方式和技术方法,要带着改革的精神和帮助基层破解问题的感情研究问题,在敢于突破和创新上下功夫,尊重地方首创精神。希望广大土地学界专家学者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成果导向,把论文写在大地上,写在乡村振兴的实践中。

          在主旨学术报告环节,来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自然资源部系统的6位资深专家分别聚焦“促进农村土地制度供给与需求相向而行”“新时代乡村振兴科学认知与创新路径”“创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等主题,分享了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并交流了来自浙江、四川、北京的一线探索实践案例。

          年会开幕式宣读了2022年度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土地类)评审情况,并为2023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青年优秀论文获奖作者代表颁奖。

          年会期间将召开中国土地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全国学会秘书长工作会议。年会对主旨学术报告环节进行了网络直播,并于11月21日至28日设立9个线上分会场,分别围绕耕地保护助推乡村振兴、新发展理念下的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配置、智慧规划与空间治理等议题开展学术交流。

        文章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发布时间: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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